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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旅游局发布旅游消费警示: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游

2009-3-14 9:24:21北海旅游网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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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秦桂媛)“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为保护广大游客的切身利益,3月13日,自治区旅游局发布广西旅游消费警示,提醒游客参加旅行社出游时擦亮眼睛,提防受骗。

  据广西旅游质监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近期,旅游管理部门在处理旅游投诉和开展旅游市场检查中,发现南宁旅游市场上存在个别社会闲杂人员或非旅行社单位(无旅游经营资质)通过散发低价旅游宣传小广告,以及打着“广西中国国际旅行社白沙大道营业部”、“广西中国国际旅行社福莱阁门市部”等虚构的旅行社门市部名义,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甚至敲诈勒索,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了游客的权益。

  为维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自治区旅游局发布广西旅游消费警示,提醒游客在出游前请注意如下事项:

  不可轻信非法旅游广告和街头散发的旅游宣传资料。也就是说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避免落入以增加购物、自费项目为主要服务内容的“零负团费”陷阱。如对其合法性存在疑问,可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了解和咨询。

  报名参团时应持有效证件亲临旅行社办理手续,务必查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参加出境旅游的,还应查看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签订旅游合同前,要认真了解出游目的地的游览项目,阅读出游须知,签订加盖旅行社(总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的规范合同文本,并索取正规发票。另外,如果旅行社转、并团,必须征得游客同意并在合同中加以注明。

  详细查阅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计划书。明确旅游行程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内容,特别明确住宿标准、用餐标准、自费项目和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等,提倡明明白白消费。

  依法维权,理性消费。旅游行程中如发生纠纷,游客可先与导游及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如不能解决,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待返程后向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