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首次解释旅游购物等问题
国家旅游局官网17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首次对《旅游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解释。对于颇具歧义的《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通知指出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对此,旅游企业的理解并不一致,不少企业认为这相当于给“指定购物”判了“死刑”。
国家旅游局在17日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另外, 国家旅游局近日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坚定不移地取缔“零负团费”等违法经营行为。
关于“诱骗旅游者”,《通知》提出,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真实情况的手段,诱使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或者购买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应认定为“诱骗旅游者”。关于“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通知》指出,旅行社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或者通过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收受的旅游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应认定为“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013.12.19 北海旅行社